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前
价格调查与测算(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全校各单位:
经研究,特制定《武汉科技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前价格调查与测算(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9年9月4日
武汉科技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前
价格调查与测算(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武科大办〔2019〕28号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规要求,按照《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08〕40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武汉科技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前价格调查与测算(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校各单位在开展货物及服务类(以下简称货物)集中采购时,应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注重采购项目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功能需求的同时,尽可能节约资金,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开展集中采购前,应进行项目货物的价格调查与测算(以下简称询价)。询价是学校货物资产购置论证的重要环节和采购前的必需程序,也是确定货物购置预算数的重要参考,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认真负责地执行。
第三条 采购单位在集中采购之前,应认真组织对项目所列的明细货物进行询价,询价一般应不少于3家不同的供应商,或不少于3家采购方的成交记录(历史成交期一般不超过近1年),询价应尽可能涉及2个及以上不同品牌。
已论证通过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采购单位选择的询价方式不限,但其过程须符合公正公平、合法有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将询价过程及结果记录在案,形成文字版及电子版的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一般应记载询价时间、询价方式、询价对象、货物品名、类型、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报价公司、报价、备注、记录人等(附件:项目询价文件样式)。
采购单位的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对所形成的询价文件负责,经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及各类科研平台)负责人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询价文件(可包含在设备资产购置论证文件之中)提交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国资处应对项目询价文件进行审核,并抽取部分项目货物进行复查,复查询价过程的真实性,如发现询价过程弄虚作假,国资处应当将文件退回采购单位,并暂缓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流程。
第七条 采购单位进行集中采购之前,确因项目货物为特定的非标产品、不定型品种或市场最新产品等客观原因而不能进行询价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不能进行询价的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交由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可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后,经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视情况调减部分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第八条 采购单位进行集中采购之前,无故不进行询价或草率从事,导致采购结果出现异常造成学校资金浪费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其立即整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学校将视情况扣减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
第九条 凡单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集中采购超过20万(单件10万元)以上的货物及服务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向学校国资处提交询价文件及相关的资产购置论证文件资料(复印件或电子版文件均可)。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购置价格40万以上设备资产,未提供三家以上的商家报价资料(商家盖章或学院确认)或询价文件的且无特殊原因说明的,学校国资处可暂缓或拒绝受理该项采购立项。
第十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购置价格40万以上设备资产,学校国资处应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转交该项目询价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版。
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其它有关采购事项,遵照《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08〕40号)及《武汉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17〕51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项目询价文件样式
附件
******项目询价文件样式(记录表1)
询价 时间 | 询价 方式 | 询价 对象 | 货物 品名 | 类型 | 型号 规格 | 主要技术 参数 | 报价 单位 | ...... | 报价/ 备注 |
20190409 | 网络 | 网站/网址 | 实验台 | ||||||
20190411 | |||||||||
20190418 | |||||||||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记录人: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印发